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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说明书”把关!人类遗传资源将写入刑法

时间:2020-07-03 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 打印 字号:

      7月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修改引起了生物医药领域的关注。具体修改如下: 

二十二、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o    (一)非法采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

o    (二)非法运送、邮寄、携带国家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

o    (三)未经安全审查,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 

二十三、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人大网: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


人类遗传资源有多重要?

     1986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得主杜尔贝科(Dulbecco,Renato )在《Science》杂志上发表题为《癌症研究的转折点——人类基因组全序列分析》的论文,文章核心观点在于要弄清癌症发生、演进、侵袭和转移的机制,必须对人体细胞的基因组进行全部测序。 20034月,由美、英、法、德、日、中六个国家参与的人类基因组计划组织完成了人类基因组测序工作,这也拉开了生物医药发展的新篇章,从此人们进入基因时代。但该工作只反映了人类全基因的稳定一面,在长期进化中的DNA会发生变异,因而各个国家分别进行各自的遗传资源研究,遗传资源的研究是对于多种遗传病研究的重要基础。 
      当下人类遗传资源呈现西强东弱世界格局,发达国家掌握了科学研究的绝对优势以及人力、物力、财力优势来进行遗传资源的收集,在国际上,发达国家还通过合作、出资购买等方式大量收集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在此基础上,发达国家会利用先进技术开发出新药品或生物制品,通过申请专利,将成果以专利或产品的形式,向发展中国家高价销售,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随着经济社会的形势的变化和科技发展、生物技术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在全国科技创新前沿的主导地位愈发突出,遗传资源也日益成为驱动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基盘技术之一。目前科学家已发现有成千上万种疾病是由遗传物质发生改变或是由致病基因所控制的。然而,大部分遗传病的潜在致病基因还不是很清楚。  

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法规条例 

      我国政府意识到人类遗传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对认识生命本质、探索疾病发生发展的原理和机制、研发疾病预防干预策略、促进人口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1997年,在谈家桢先生等老一辈科学家的积极呼吁下,国务院对保护和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促进我国人类基因组研究做出重大决策,并推动了1998年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中心和南方中心成立以及由科技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 2018年,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起全球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相关科研工作的争论。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在人类遗传资源方面监管的漏洞。20196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提出实行申报登记制度,规定了外国组织及外国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利用中国人遗资源开展研究的应当通过安全审查。该条例一出便有6家企业受到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处罚。